我所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制副主任工作

发布时间:2013-08-27 点击数:414

四月十六日,我所党支部召开法制副主任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下一步法制副主任工作,全体法制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议学习了市委副书记陈训廷关于《全面推行村(居)“法制副主任”制度努力建设幸福和谐“惠民之州”》的讲话、《惠城区“法制副主任”工作经费使用办法》、《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制副主任履职的若干管理规定》。

会上,党支部书记姚文宇总结了上一阶段本所党员律师担任小金口村(居)委法制副主任的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法制副主任工作:1、本所制定了《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制副主任履职的若干管理规定》,大家应严格遵守规定做好工作。 2、抓好两个示范点:乌石村(姚文宇负责)、金青居委会(孙莉负责)。3、每个村(居)一年开展一至二次讲座,当前先搞两个专题:(一)土地承包专题由曾景威律师负责。(二)村民常用合同的类型及需注意的问题由张海东负责。最后大家就上述工作进行了讨论,取得了共识: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财政拨款支持这项工作,我们要尽心尽力做好,为建设幸福和谐“惠民之州”贡献力量。

 

中共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支部

 

附;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制副主任履职的若干管理规定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关于法制副主任履职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法制副主任”的行为,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据《惠州市推行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制度方案》及《惠州市“法制副主任”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志愿为基层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并与村(居)委签订聘用协议,为村(居)委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本所执业律师。

第三条    法制副主任的工作职责见《惠州市村(居)委“法制副主任”工作守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四条    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加强与所服务村(居)委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每月至少二次及时间一天到驻点的村(居)委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时间定为每月10日和20日上午或下午,全年上门履职时间不少于96小时。

第三章    工作日记

第六条     法制副主任,在履责过程中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必须以工作日记形式做好记录;该记录须有所在村(居)委相关工作人员签名证实。

第四章    考核

第七条    每季度律所对“法制副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内容含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参加培训次数等。

第五章    奖惩

第九条    每年对“法制副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和表彰。

第十条    对“法制副主任”拒不履行义务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建议村(居)委解除“法制副主任”聘用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2012年12月31日

 

 

 

 

 

中共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