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548
道德、法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罗如洪

目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们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正确方针。笔者认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必须同时注重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培养。只有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

德法结合治理国家是历史的经验总结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社会本身有两个基本属性,即组织性和秩序性。也就是说,社会需要良好的治安环境。如果没有组织和秩序,社会是无法存在的。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靠什么来维持呢?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之前,是靠道德习惯来维持的;而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之后,则靠道德和法律共同维持。道德和法律之所以都有这种功能,是因为它们都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尺度,可以用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是,道德和法律又有原则的不同,道德是人们评判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的标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的一种观念,它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道德和法律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两者又有着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的关系。在阶级社会里,历代的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同时运用道德和法律这两个工具,来维持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在我国的历史上,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到春秋时期,儒家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主张“德刑并用,以刑辅德”。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明确指出:行政和刑罚手段虽然可以让民众不敢犯罪,但却无法消除其内心的犯罪动机;而用德和礼进行教化,就能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和消除犯罪的目的。即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的思想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在“德”和“法”的关系上,谁主谁辅的问题,历史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以刑辅德”,有的认为应“以德辅刑”,还有的则认为应该“德威兼施”、“宽猛相济”。由于道德和法律都有鲜明的阶级性,这些剥削阶级的思想家的思想都带着他们的阶级局限性。然而,综合运用道德和法律这两个工具,是他们统治经验的总结。德法结合的思想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如果没有“铁一般的纪律”和“铁一般的组织”。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不可能完成这一伟大任务的。这就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要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这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对其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是一个幅员广大,人口众多的大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经济文化不发达,人们受旧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同时,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不是建筑在资产阶级的民主之上,而是直接在封建专制的废墟中建立起来,我们的法制建设的起步,也比西方国家晚了两三百年,人们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加上十年文化大革命浩劫的影响,人民群众普遍法制观念不强。尽管已经进行了五年的普法教育,但绝大多数干部和群众对法的认识的深度还有限,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在这样的一个国度中,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从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如果没有发挥社会主义道德舆论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的。

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已经提出了10年。尽管各地依照党中央“从重从快”的方针和“精心指导”的原则,夺取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重大胜利。但是,在社会治安方面并没有完全实现“两年见效,三年好转”的目标。我国的治安形势仍然十严峻。当然,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但首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中,还没有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和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社会主义的道德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特别是我们往往在强调法制的同时,忽视了道德的力量。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要使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收到显著的效果,就必须注重同时运用道德和法制两种手段。

德法结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质特征的要求

我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有它的特定含义。这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整治社会,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可见,我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具有本质的阶级性、内容的广泛性、手段的多样性等显著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我们在实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时,必须坚持德法结合。

第一,本质阶级性的要求。目前,社会治安问题严峻,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的反映。它不仅关系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国家民族盛衰兴亡。我们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解决我国的治安问题,就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人民民主专政一项重要工作,它必然要求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包含了立法,守法和执法等几个方面,而这几方面又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

首先,在立法上,除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之外,同时也应以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为指导。以前,我们已经这样做了,甚至有时国家直接把社会主义成为法律原则。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其中,就把尊重道德规范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从原则上法律化了。今后,我们国家还必须通过立法,把一些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有利于创造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治安环境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法律化,使之直接成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准则。

其次,在执法中也需要社会主义道德予以保障。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正确实施,做到执法必严,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宁,它的前提条件,除了需要完备的法律之外,还需要执法和司法人员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而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是十分完备,法制监督机构也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执法、司法人员的道德观念不强,就很容易干出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事情。例如,一些干警抵制不住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个人主义膨胀,有的乱收乱罚、欺压群众;有的规避法律、徇私舞弊;有的窝藏暗娼,为已所用;还有的和走私分子互相勾结,合股经营,甚至坐地分赃。这些丑恶现象,直接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损毁了法律的尊严,甚至激化多种社会矛盾,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如不坚决抵制,就难于充分发挥国家职能机关的重要作用,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要发扬我党政治思想工作的优良传统,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重新树立人民公仆公正廉明的高大形象,发扬刚直不阿铁面无私的大无畏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内容广泛性的要求。社会治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涉及的内容无论是其主体、对象,还是范围都十分广泛,可以说,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政治公安部门是治理社会的专门力量,依靠和进一步发挥这支力量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单靠这支专门力量是不能殷扭转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的。我们要改变过去“公安治安,一家独鸣”的状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群策群力,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方位的群防群治的网络,特别是在各个基层组织建立起一个个治安良好的“小气候区”,形成严密的社会防范体系,才能使社会治安形势得到根本的好转。这样,就涉及到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的关系问题,各部门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动作问题,还有“小气候区”内部的关系问题。只有调整好这些关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复杂的社会工程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要调整好这些关系,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将各战线、各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家各户的职责范围、防范对象予以规范化,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进而,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含的“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然而,如上所述,社会治安作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十分广泛。要把所有这些问题,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某些依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予以调整。

第三,手段多样性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它的手段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主体使用的是不同的手段,对不同的对象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多方面的手段包括了政治、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文化教育等。在这些可以使用的手段中,应该特别重视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手段,而且必须注意同时运用。因为,如果说,法律是规定全局的物质框架;那么,道德就是统帅全局的精神支柱。

一方面,法律的手段已经渗透到其他各种手段之中,而且在运用其他手段的时候必须依法进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制定了许多有关政治、经济、行政、文教卫生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这就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依据。各个政党、团体、组织,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单位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决避免在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国特有的政治优势之一,它指导着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是我党在领导人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它在评判人们的善恶、是非、好坏、尊卑、荣辱时,是用共产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因此,它不仅继承了我国人民的优秀品格,并且由于注入了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而比以往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具有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它不仅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也指导和评价人们的思想。它的作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因此,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运用各种手段时,必须以社会道德为指导。把物质强制和精神强制、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紧密地结合起来。

德法兼施是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根本保证。

目前,我国治安形式严峻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需要对生产关系作出进一步的调解,不可避免地使社会矛盾更加错综复杂,杀人、抢劫、持枪作案等重大案件上升;二是国外境外地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不断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三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卖淫、吸毒、赌博、盗窃、黑社会团体活动等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且逐渐增多。社会治安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种局面如不扭转过来,我国经济建设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是难于实施的,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也会成为一句空话。要扭转社会治安严峻的局面,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必须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

“打”,就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制裁,特别是对那些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防”,就是预防违法犯罪。“打”和“防”两者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着就是预防和消灭犯罪,保障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

“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如果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正义的群众就无人保护、无人撑腰,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就会失去群众的支持。只有把“打”放在首位,才能发挥法律武器的威力,威慑、警戒犯罪分子,使他们不能继续犯罪或不敢犯罪,才能调动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为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创造前提条件。打击犯罪分子,给犯罪分子以刑罚制裁,主要依靠法律武器,特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只有在法律的铁拳下,才会收敛犯罪活动。

然而,“打击”并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我们的目的不是消极地惩罚人,而是通过教育的方针,提高人的素质,从根本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目前,特别要重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达到治本的目的。一般说,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是为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即社会主义道德已包含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遵守了社会主义道德,同样也就遵守了社会主义法律。因此,社会主义道德对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所起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过去,我们在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上,没有处理好“打”与“防”的关系,片面强调“严打”,同时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而忽视了“防”,放松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培养。这是十分错误的。社会主义法律难于包含全部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一个仅仅慑于法律的威力而不敢以身试法的人,往往可以在法律的管辖之外干出许多缺德的事来,从而引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也有许多同志在法律的宣传中,往往把青少年犯罪问题严重归咎于他们不懂法。这也是很难说服人的。据广东省惠州司法局的一个调查报告:1984年至1990年6月,在该市劳改、劳教放回人员中,重新违法犯罪的共有170人,而且重犯前科罪的人数比重也较大。难道这些人不知道其行为是是违法犯罪吗?或不知道违法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吗?当然不是。这就是说明没有道德作舆论的法律是脚的。当人们不知道犯罪可耻的时候,法律是难于发挥作用的。道德作为一种内心的精神约束力,有时可超过法律的物质强制力。所以,我们必须强化人们思想上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使违法者对于违法后所受的道德舆论的压力,要比所受法律制裁的压力还要沉重。在这样的一种道德气氛中,违法行为就难于发生,社会治安严峻的形势就会根本好转。

可见,要彻底贯彻“打防并举”的方针,就必须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培养,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只有德法兼施,才能有力打击犯罪,才能有效地防范犯罪,才能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顺利进行,才能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作者系中共惠州市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