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此笔借款应由谁偿还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559

编辑同志:

  1995年11月30日,为解决惠东某小学教师春节工资发放发的困难,我借款10000元给该校。借款由当时的校长刘某经办,并在所立借据上盖上学校公章。

  今年初,刘某因经济问题被该校开除,我持借据到该校要求偿还借款。但该校新任校长声称,刘某经办的该笔借款未在学校财务入帐,属刘某以学校名义借款自用,应由其个人偿还,学校不负偿还责任。

  请问,该笔借款到底应由该校偿还呢,还是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惠东朱显忠

朱显忠先生;

  来信所反映的借款,应由学校偿还。理由有三:

  首先,刘某当时是该校的校长,是该校的行政负责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他当然是该校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他完全有权以该校名的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设立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刘某是以该校的名义借款的,其行为是法定代表人履行其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该学校承担。

  再次,借据上盖有学校的公章,充分证明,与你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的是该校而不是刘某个人。

  综上所述理由,借款主体不是刘某,而是学校。在学校与你之间依法设立了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学校是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因此,该校应偿还该笔借款。

  至于刘某借款不入帐,那是刘某与该校的内部关系问题,与你无关。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9]1号《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参照这一司法解释,刘某因经济问题被该校处分、开除,这并不能免除该校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学校可在偿还借款后再追究刘某相应的责任。

惠州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朱启珍

选自1998年11月17日《法制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