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众说纷纭话“打假”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807

众说纷纭话“打假”

    张磊诉“国贸”一案引起轩然大波后,社会舆论也一直在争鸣,惠州市消委会的负责人认为,张磊等人的“购假索赔”应鼓励和提倡,具有合法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无论是否知道有假,提出索赔都不违反“消法”第二条的规定。但张磊等人在“打假”过程中,不与有关行政部门联系,只顾索赔而不举报售假行为,达不到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惩治非法经营者的目的,其做法是有偏差的。

    商业界的人士则认为,张磊等人所采用的“购假索赔”方式索赔成功率较高,是因为他们抓住了商场经营者不愿将事态扩大,尤其不愿让新闻媒介曝光,顾及商场的信誉和作为当家人的面子,花钱买平安的心理。商家们感到有苦衷的是:在一个假货充斥市场的特定环境中,尽管对进货渠道慎之又慎,但仍然难免防不胜防。张磊等人的行为多少有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嫌。

    地方税务局的同志说,张磊等人的索赔收入,如果套用个人所得税中的偶然收入,应纳其收入的总额的20%税收。

    旁听席中的津消费者,大都为张磊等人的“打假”勇气和行为叫好,并认为就是要好好治一治制假、售假的“图财害命”者。

    全国人大法式委副主任胡康生在中央电视台“3.15 ”特大节目直播现场,针对怎样全面、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指出,一是各级消委会组织要鼓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经营者要讲诚实、信用。对消费者的投诉不要衷情认为这也没道理,那也没道理,恰恰忘记了自己知假卖假的行为本身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刚刚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就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三是执法机关要主动出击,并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新闻媒介的曝光,跟踪追击,做消费者的坚强后盾,加大打假的力度,让消费者天天过“3.15”的日子。

    休庭后,当记者问原告张磊对本案胜诉有多大把握时,他表示充满信心。并说,中国已有类似案例的判例,虽然个案不同,但相信法律天平的公正性。

    这场在南粤大地沸扬了半年之久的民间“打假索赔”争论的焦点——张磊是不是消费者?自然有待法庭的最后公断。但此案告诫人们:不论是消费者还经营者,都涉及一个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而且要用“法”得当。

    其理由是:

  1. 从购销关系上看,只能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不可能出现其他关系。
     

  2. 从原告本身看,他不仅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且是消费者的代表,其购假索赔行为实际上起到了净化市场的作用,并从整体上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3. 从“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案本意看,就是把一部分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以弥补专业“打假”部门的力量不足。
     

  4. 从社会再生产的过程看,“消法”第二条有关“生活消费需要”的规定,是相对“生产需要”而言的,并不是在购物目的上对消费者资格的限制,而且“消法”第四十九条并没有限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