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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公司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承办律师:张海东)

发布时间:2013-11-01 点击数:1851

王某诉某公司劳动报酬、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千辛万苦取证确定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报酬获支持!

摘要:

本案经过张海东律师不辞艰辛地通过各种方式取证,最终获得法院采信张海东律师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年*月初,原告王某通过某公司网络发布的招聘信息,联系上被告某公司的董事长叶某,双方约定不含税月工资8000元整以及享有其他福利待遇。原告王某带上行李前往被告某公司在某一处海岛承包的码头工程担任施工管理以及测绘员一职。工作期间,被告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原告王某工资,拒绝提供工牌、工资表等一切与工作有关的凭证。**年*月份,原告王某打电话向张海东律师咨询,张海东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策略。**年*月中旬,被告某公司仍然不支付原告王某工资等待遇,原告王某即聘请张海东律师提起诉讼,一纸状告某公司。

原告王某主要持有的证据:

1、**年*月份考勤表(复印件);

2、**年*月份工资表(复印件);

3、**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作相片(原件);

4、原告王某与被告其他员工出船的签名记录(原件);

5、工服(原件);

6、某岛宿舍物业管理处工友通讯记录(复印件);

7、原告王某代表被告某公司参加某开发商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张海东律师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公司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原告王某在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证据的情况下,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定,其次是工资数额的确定。综合原告王某持有的证据来看,工资表、考勤表是复印件,无被告某公司的盖章,依法不能作为法院或仲裁的审判依据。而其他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某开发商以及出船的员工均不愿意作证,工服无公司名称,证据的效力单薄,难以充分证明原告王某为代表被告某公司工作,确定本案的劳动关系。如何发挥上述证据的效力以及弥补证据链完善事实证明,成了本案相当棘手的工作。

律师办案策略与取证过程:

第一、假设被告某公司反驳本案的要点。

    1、被告否认本案的劳动关系的理由:(1)叶某不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公司没有叶某这个人;(2)出船记录的人员不是公司员工;(3)码头工程不是公司所承包;(4)工服不是公司制造的。

2、被告拟会提供的伪造证据:(1)提供与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2)提供与现有员工的工资条;(3)现有员工否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证人证言等。

第二、办案取证过程。

第一步,如何确定叶某是被告某公司的董事长或负责人?

张海东律师先到当地工商局调查被告某公司信息,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为叶某,公司亦没有叶某的信息。张海东律师在紧皱眉头的时候敏锐地认为被告某公司是当地比较大型专业的公司,在相关行业的事迹应该有媒体的报道。张海东律师经过在网络、当地媒体反复检索被告某公司的信息,最终花费一周的时间在当地一间媒体查阅到叶某在半年前代表被告某公司出席社会活动的媒体报道。同时张海东律师时刻关注被告某公司网站信息,终于守候了将近一个月,被告某公司将叶某代表公司剪彩的视频放到网站上,确定本案叶某是被告某公司负责人的线索豁然开朗。

第二步,如何确定原告王某的工作地点是被告某公司承包的工程?

接着,张海东律师通过海岛业主建设码头的宣传信息摸索到有关被告某公司作为码头施工承包方出席仪式的信息,确定了被告某公司即是海岛码头的承包方。

第三步,如何证明原告王某在码头工程工作?

考虑到公司其他员工与被告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将拒绝作证的情况下,张海东律师将海岛宿舍管理人员作为本案取证的突破口。张海东律师不辞驱车一百多公里,经过多方打听联系上了海岛宿舍管理人员,他们一致承认原告王某即是被告某公司码头工程的施工管理员和测绘员。

第四步,因海岛工地进出入的特殊性,一般的船只是不能进入海岛,而原告王某曾经坐船出入,那么船只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关键。张海东律师再次驱车一百多公里,前往海洋、渔政等部门调查船只信息,最终发现原告王某乘坐的船只就是被告某公司的船只。

第五步,为了加强叶某是被告某公司的负责人的证据。张海东律师再次到当地工商局深入挖掘材料,最终在被告变更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资料发现,被告某公司最初是叶某所发起成立,后叶某设置其他关联公司退出了某公司的股份,但仍然由叶某实际控制。

经过张海东律师来来回回驱车将近七百公里的充分调查取证,本案的证据严密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原告王某提起的诉讼请求。

1、依法裁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裁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连续拖欠八个月的工资62045.92元(从**年*月*日计至**年*月*日);

3、裁令被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7个月双倍工资60046.02元(从**年*月*日计至**年*月*日);

4、裁令被告支付原告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法院庭审经过:

被告在庭审上正如张海东律师猜测的反驳理由一样,提供了上述证据,否认原告王某为公司员工。张海东律师提供了上述调查的证据,认为叶某作为公司负责人,招聘原告王某工作应视为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工作照片中从原告王某以及其他工地工人的穿着可以显示一年四季交替的变化以及结合海岛宿舍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了原告王某在工地工作时间的持续性,并且原告王某进出海岛所乘坐的船只登记人为被告某公司,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确定本案劳动关系,参照原告王某提出的工资标准认定工资额。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告虽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但提供了被告的工作服等间接证据,同时,综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海岛码头工作的事实。被告虽提供了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表,但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见证或备案,不足以证明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关于原告工资数额的问题,因原告主张的月工资8000元没有足以认定证据予以证实,参照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综上所述,本院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起解除;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513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667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467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二审本院认为,《……日报》要闻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可以认定叶某系被告总经理,根据原告提交的施工现场的照片以及其他工作相片可以认定原告是施工工地的工作人员。且原告所乘坐以及给该工程项目运送沙石等工程材料的用船“粤……号”和“粤……号”是某公司和被告所有,结合某公司曾是被告的控股股东,叶某仍然是被告的总经理,故予以认定被告与某公司为关联公司。据此,结合原告的工服以及网上应聘的材料,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外,关于原告工资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应依照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经过张海东律师不辞艰辛地通过各种方式取证,最终获得法院采信张海东律师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了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在本案中,唯一的不足是原告无法提供自己真实的工资,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法律规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工资数额。通过本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应保持高度的维权意识,尽早咨询律师,尽量获取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为他日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