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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期徒刑六年到缓刑”,看刑事辩护的作用(承办律师:林松昌)

发布时间:2013-11-01 点击数:1925

“从有期徒刑六年到缓刑”,看刑事辩护的作用 

罗某某,男,案发时身份证及户籍显示其1991年8月5日出生,籍贯湖北荆州市人。2010年8月6日晚上八时许到同厂做工的未婚女子李某某宿舍座谈,过程中双方都有意挑逗对方,后李某某在半推半就中与罗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上午,李某某将此事告诉其男友,男友听后非常气愤,带李某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罗某某强奸了她,随之罗某某被抓捕。检察机关以罗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案发时不满18周岁,公安机关查到的身份证和户籍多写了2岁,原因是罗某某父母希望其子罗某某能早点出来打工赚钱,所以罗某某父亲去派出所登记罗某某年龄时多报了两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本律师依法接受罗某某大姐的委托后,作为罗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对罗某某提出的“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重要事实进行全面核实。

第一,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罗某某,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询问,证实侦查机关收集的书面材料,包括罗某某的身份证和户籍,均显示罗某某出生日期为1991年8月5日,但罗某某在笔录中坚称他父母在登记其出生年龄时多报了二岁,他实际年龄为17岁。但公安、检察院、一审法院并未采纳罗某某的辩护意见。

第二、本辩护人仔细对比罗某某姐弟的出生时间,发现罗某某大姐比其二姐的年龄大三岁,而二姐的年龄比罗某某大三个月二十一天,这存在疑点,针对这一疑问,本辩护人前往湖北荆州市罗某某出生所在地,询问了罗某某父母,证明为了罗某某能早点出来打工赚钱补贴家庭,在申报罗某某年龄时多报了二岁,罗某某实际年龄只有17岁。但走访其镇计生办及县计生委,发现罗某某在镇计生办的初始登记出生日期为1991年8月5日。最后,找到了罗某某出生时的接生点及其初始登记人出生登记册,该登记册清楚记载罗某某于1993年8月10日出生,并由上述人员和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据此,本辩护人提出罗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某缓刑。二审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推翻了罗某某系成年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认定罗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罗某某在二审宣判后,不再被收监执行,依法维护了罗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