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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技巧的应用案例---劳动争议(承办律师:曾景威)

发布时间:2013-11-01 点击数:1922

律师诉讼技巧的应用案例

——劳动争议

律师:曾景威

案情:2009年11月,本律师在本所值班时,接到一个上门咨询的劳动争议。据当事人张某陈述,其经A公司招聘为公司厨房主管,被安排在同一老板设立的B公司上班;三个月后,因与其主管经理争吵,被辞退。其每月工资为2500元。唯一的证据是A公司出具的一份入职时收取张某工衣的收据,无法提供人证。唯一的一份劳动合同由公司持有,张某不能提供。

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张某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从证据上是不可能被认定的,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虽有工衣收据,但是因为从来没在该公司实际上班,如果对方律师申请法院到其公司相应的部门调查或者提供相关证人,也很容易被否定。

另外,根据惠州地区当时的审判实践,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持有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不会得到支持;即使胜诉,也只是得到双倍经济赔偿金。花太多精力去收集证据是不现实的。实际上这也是张某走访了多个律师所后该案未被接收的原因。律师代理这种案件在经济利益上绝对是得不偿失的。但是本所罗如洪主任要求我们,只要是合法的诉求,尽最大的可能不要拒绝上门的当事人;不要试图从每一个案件中都赚到钱。

接案:经过与张某的沟通、分析案情;最终本律师代理了这个案件,并提出了收案条件、办案的方式、思路。本律师为张某免费办理该案,制作相关的文书、资料,开庭等关键性工作,其它辅助性的事项由当事人在律师指导下自行完成。

案件策划:为了能让本案劳动系关系被顺利认定,思路如下:1、因为手中有A公司的收据,首先把A公司作为被申诉人;2、为防止因为没有实际在A公司上班而被否定劳动关系,把在B公司上班陈述为是受A公司的指派和安排,职位仍是A公司厨房主管;3、由于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为了让对方能够出示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以便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我方在诉讼中提出A公司即没有支付3.5个月工资、也没有签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需支付7个月工资;4、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并依事实提出了支付加班费的要求。5、最后,为防止两公司相互推诿,同时将两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因为如果只告了A公司,该公司如果出示张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则必导致我方败诉;如果只告了B公司,由于我方未能提供任何与B公司相关的证据,只要该公司坚持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我方也必然败诉。而从正常办案思路看,只能是先告A公司,败诉后再告B公司;因为同一劳者动者不能同时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从对方律师的角度来看,如果出示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则只能承认劳动关系,最后结果是赔偿四千多的经济赔偿金与加班费。如不出示,由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旦劳动关系被认定,则要额外多支付7个月工资,而事实上工资已经由B公司支付过了。本律师认为,A公司犯不着为了不支付四千多经济补偿金而承担白白多支付承担近两万的损失。

结果:该案实际进程证明了我的推测,A公司在庭审中,担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辞退我方当事人的书面通知等材料。并且认可了本律师的陈述称是把张某派到了B公司并由B公司代发了工资。案件完全按预定的思路走,当事人顺利拿到了经济补偿金。

体会和收获:一、在本人的执业实践中,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发挥作用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这种夸大诉讼金额的做法常常被运用,有利于迫使对方出示相关的证据。二、该案的立案过程实际并不顺利,在立案审查时被卡住了,理由正是认为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要求划掉一个被申请人。本律师当即赞扬了审查人员的法律水平,但同时陈述了该案A公司招聘、B公司用人的特殊情况;并指出,虽然提起了两被申请人,经审理查清事实后,实际最后只确定与其中的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这与相关规定不矛盾,我方的当事人也没人违法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且,本案完全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四个立案条件,依法必须予以立案。审查人员将该案报仲裁庭领导后,作出了立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