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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操作民间借贷案(承办律师:曾景威)

发布时间:2013-11-01 点击数:1694

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操作

民间借贷案

律师:曾景威

    案情:邓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工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承包了赵某挂靠某电子公司(以下称电子公司)运作的一工程项目的一部分,经结算,赵某尚欠邓某65万元。经协商,工程结算完毕,所欠工程款作为某电子公司向某建筑公司的借款处理,赵某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签字。约定于2012年4月20日归还。但2011年11月,邓某发现某电子公司人去楼空,且名下已经无任何财产,而赵某也联系不上了。赵某位于深圳的住处也无人居住。据邓某陈述,赵某在圈子里实际上还欠下了大笔债务,现在找不到人了,大家都很着急。于是通过朋友联系了本律师,要求代理该案。

    分析:本案实际上是个非常简单的民间借贷案;胜诉不难,关键在于胜诉后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该案只能由某建筑公司作为原告,而不是邓某。邓某当场保证,说赵某的房子值四百多万,建筑工公也会配合的。再次要求立即接案并起诉。本律师告知,这种案件的关键是要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应当以最快的速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按照法院的办案习惯,申请保全需提交房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办理:本律师接案后立即委托深圳分所的同事前往调查,确认赵某名下确有这么一处房产,且尚未被查封或抵押。在看到深圳分所第一时间传真过的的房产登记信息后,本律师当天就将事先准备好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交邓某,由邓某本人以自有的房产作为保全的担保。但经多次催促,邓某一直无法将材料盖章后交回。原来,建筑公司不愿作为本案的原告。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本律师建议,由建筑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该债权转给邓某,邓某再自行起诉。

为了让本案债权转让手续更完备,本律师同时为当事人以向住址和居住地发出快递、省报公告等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债务人。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和提起了诉讼。

该案对方缺席,法院在开庭后提出了我方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己送达对方当事人的疑问,并提出如下理由:1、寄债务人的快递被退件,债务人没收到通知;2、在报上公告没有法律依据。

本律师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提交了代理词,对这一问题作系统的论证。最后法院完全支付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