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江XX违规抽烟被辞退案(承办律师:姚文宇)

发布时间:2013-10-24 点击数:1831

案情简介:

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是惠州市一大型合资企业,专业生产各种包装饮料二片铝罐,在生产中需大量使用各种易燃危险化学品作为辅料或燃料,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也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和液化石油气库。其中,液化石油气库的库存达40多吨液化气,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也被惠城区人民政府列入重大危险源名册重点监管,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在惠建厂十多年来,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特别禁止员工在生产车间和储藏仓库内抽烟,违者将受到辞退的严厉处分。2009年7月,车间员工江XX趁无人在场,在车间与另二名员工一起过了一回烟瘾,被巡查的厂长抓了现行。江XX知道后果的严重性,当场写下了检讨,希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看在其为公司工作十多年的的情份上,不给予辞退的处份。

案发后,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将此事件作为一重大安全生产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为严明安全生产纪律,仍决定给予江XX三人辞退处分。接到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处分通知后,江XX多番到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威胁、恐吓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相关主管,此事闹得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上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领导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江XX后见威胁无效,向惠城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巨额赔偿金。

笔者作为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审查相关文件后,认为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江XX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遂代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应诉,并从以下三方面阐述了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意见。

一、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制定严厉的“禁烟”制度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我国是香烟生产大国,也是全世界烟民数量最多的国家,全国每年因吸烟引起的火灾和安全生产事故不计其数,所造成的人员与财产伤亡、损失也令人触目惊心,一个烟头烧掉一处住所、一间工厂、上万亩森林的事例也是有案可查。吸烟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危害呢?从相关报道可以看到,主要是因为香烟具有极高的温度,其中心燃烧温度可高达700度到800度,这远远高于一般可燃物质的着火点了。因此,我国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历来也把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中,《消防法》第63条就明确确定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而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恰恰就是这样一个具有爆炸、火灾的危险场所。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所处位置现已是城市的中心区,周围民居、居住小区林立。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各种包装饮料二片铝罐,在生产中需大量使用各种易燃危险化学品作为辅料或燃料,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也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和液化石油气库。其中,液化石油气库的库存达40多吨液化气,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也被惠城区人民政府列入重大危险源名册重点监管,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为此,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按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作业人员也按要求持证上岗,并按市区二级安监部门的要求,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制定了最严厉的“禁烟”措施。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上下均明白,“禁烟”已不仅仅牵涉到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100多号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数亿资产的安全,更关系到周围数万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安全生产不仅仅是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责任,更是市区二级安监部门的责任。

虽然吸烟不必然导致火灾,但是,从各地实践和所发生火灾案件来看,在禁烟区吸烟,无疑是大大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吸烟实行“零容忍”也正是基于此理由。因为,万一因此发生火灾,查实是因为禁烟不力而发生事故,这种责任谁也负担不起。所以,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制定这么严厉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劳动纪律,绝不是小题大做,这样做,既是对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烟民负责,也是对周围的居民负责,对市区二级政府负责。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绝不能容忍因为烟民图一时痛快,而要用数以千万计的生命作代价。跟千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比较,个人因吸烟而被辞退的处分又能算得了什么呢?这样的处罚绝不算重。或者可以这么讲,没有这么严厉的处罚,不足以对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烟民产生威慑力。

二、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依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有规章制度的制订权,由于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是惠城区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属于我市我区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督单位。因此,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根据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实际,严禁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范围内吸烟,这个规定并不苛刻,更不算滥用权力,符合社会上普通认可的公平、合理规范标准,而且,也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消防法》第63条的规定。并且,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是在与职工协商基础上依民主程序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参会职工代表按职工20%比例产生,会上,各职工代表对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草案展开了热烈讨论,对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与劳动纪律均无异议,经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公布实施后,职工人手一本《员工手册》向员工作了公示,并方便员工早晚学习。此外,为了突出宣传“禁烟“的规定,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范围内也到处张贴了“禁烟”的标识,以增强员工对“禁烟“工作的重视,并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禁烟”措施也没有职工认为不适当,并且告知了全体劳动者。依“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且该手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完全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三、江XX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范围内吸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据江XX7月27日所写的“检讨书”,江XX在上班时间公然在车间吸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江XX的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劳动安全》制度第一条第一款:“1.1禁止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范围内吸烟”的规定,这种公然的违规行为,按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劳动纪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范围内吸烟者,予以辞退”,江XX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因过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XX是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老员工了,不可能不知道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禁烟制度,也不可能不知道在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范围内吸烟的后果。他早已2003年4月8日的《检讨书》上就向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保证:“在工作十年我绝不会睡觉和抽烟,如有发现任你处置。”因此,江XX是知道吸烟后果的严重性的,他这种只图自己痛快,不顾他人死活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极自私的行为。

如果认为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禁烟”制度不合理,不予采信作为判案的依据。那么,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下来将不得不对这一制度作出修订,“禁烟”制度的威慑力将不可避免的消失,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禁烟”制度将无法推行,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下来也将面临无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局面。日后,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烟民在岗位上人手一支烟,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却无法处理,或处理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烟民的行为,如此下去,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将会极大地恶化。如果因此而不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实在无法向员工交待,也无法向社区居民交待,更无法向市区二级政府交待。

笔者的上述三点意见,被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完全采纳,并在裁定书中全文引用了笔者的意见,裁定驳回了江XX的诉求。江XX在收到裁定书后,也最终服判,未再向法院起诉,一起劳动争议案圆满解决,与江XX一起被辞退的另二名员工也未再提出仲裁申请,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禁烟制度得以继续,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也有了强有力的保障,惠州XX制罐有限公司的其他员工也从中受到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