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法院违法查封造成损害,当事人能请求国家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621

 编辑同志:

  我厂因拖欠某公司两百万货款,被其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我厂在限期内清偿该笔货款。判决书生效后,我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在限期内没有清偿所欠货款。于是,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没有制作任何裁定书,也没有对查封财产造具清单的情况下,强行查封了我厂包括厂房、生产设备、库存产品、原材料等价值近两千万元的所有财产,查封财产价格值超过执行标的额近十倍,致使我厂被迫停工,损失惨重。请问,该法院如此查封的行为合法吗?我厂能否要求其赔偿?

A厂

A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该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必须先作出裁定书,也未对财产造具清单,而且只能查封相当于执行标的额的财产,不能超值查封。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该法院查封你厂财产时,既无制作裁定书,也未对财产造具清单,而且严重超值查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你厂有权要求该法院赔偿你厂因违法查封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度的规定。第一步,你厂应先向该法院要求确认其查封行为违法,如果不予确认,你厂可向其上级法院申诉。第二步,当该法院的查封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你厂应向该法院申请赔偿。该法院应在接到你厂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你厂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报法律顾问:惠州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如洪、朱启珍

选自1998年9月22日《法制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