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我能要回这笔中介费吗?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542

律师:

    上星期,我需租一套房子。为此,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代为寻找合适的房子,并就房子的位置、面积、装修标准、楼高等提出了要求,尤其强调出租的房子必须产权清晰,不得存在权属纠纷及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随后那家房产中介公司帮我找到了一套房子,并说该房子符合我提的要求。我对该房子也觉得满意。于是,跟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八百元中介费给房产中介公司。但我住进没几天,就从邻居那里了解到,此房因一宗房地产纠纷案件早已被法院查封。我找回那家房产中介公司论理,岂料其说房子已租,不关他事,一推了之。请问,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房产中介公司未按顾客要求如实提供房产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我能要求退回这笔中介费吗?

读者:古柯

古柯读者:

    要回答你的问题,首先须明确你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你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该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你与房产中介公司的关系,就是房产中介公司为你寻租提供媒介服务,报告出租房子的有关信息,促使你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从而向你收取中介费。这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居间人应负担的如实报告义务及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你要求该出租房子必须是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及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这些对于你是否订立租赁合同来说属于重要事实。而房产中介公司在你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告诉你这些事实,显然客观上未尽到如实报告义务。但要求其承担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还必须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从来信无法确知房产中介公司是否故意隐瞒,如果你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纯属故意,那么,该房产中介公司的行为当然属于违约,你可要求其退回中介费并赔偿损失。

律师:罗如洪、朱启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