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我应如何追回借款?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540

 律师同志:

2002年冬,黄某与赵某合伙经营时装店,她们要求我借款20万元。并由她们两人各自负责偿还10万元及其利息,我也同意了。去年底,借款期限已到。我便找到她们商量还款。但是,由于她们经营不善,时装店在去年八月已经歇业,她们也已经拆股,赵某已到外地谋生,黄某独自经营鞋店。我找到黄某后,她答应春节前偿还我10万元借款,另10万元,由赵某负责偿还。但是,我至今仍然找不到赵某,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如何追回全部借款?

读者:洪芬

洪芬读者:

你来信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

黄某与赵某是合伙经营时装店,因此,该时装店属于合伙企业性质。另外,在时装店歇业后,她们是如何处置时装店的剩余财产等方面的问题,你是不了解的。加上赵某至今不知去向,这给你追回借款,带来很大的困难。但是,我国法律对如何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已有明确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你与黄某、赵某约定20万元债务,由她们各自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但这仍不影响你要求黄某负责清偿20万元的全部债务。黄某不得以有约定为由而拒绝承担。你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与黄某协商还款事宜。当然,黄某还款后,可向赵某追偿。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黎锦坤、邹满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