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这份租赁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547

律师:

    我是一名村民代表。去年12月,村委会几位负责人决定将村所建的鱼菜市场出租给周某经营,村委会每年收取20万元租金。村委会与周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五年,并已经到县公证公证。经几位村民代表和村民认真核算,该市场每年完全可以收到40万元以上的租金。有些村民知道真相后便向镇政府反映,并提出愿意以每年35万元的租金租赁该市场,或者由村民投标承租。镇政府经调查核实,认为该租赁合同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是违反规定的,并责令村民委员会应将事实向村民公布,依照法律程序撤销该合同。

    村委会主任林某接到镇政府通知后,却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该份租赁合同予以讨论追认。但并没有将镇政府的处理意见及市场租赁价格这些情况告知村民代表,也没有通知包括我在内的知道真相的村民代表参加。该份合同最后以到会的32名村民代表举手表决通过予以确认(全村有45名村民代表)。请问:经过这样的程序,该份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博罗县村民刘兰欣

刘兰欣读者: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你村该份市场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你村鱼菜市场的租赁承包事项,不能由村委会几个负责人擅自决定。合同双方都应遵守这一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的签订。承租方也应要求村委会将该份租赁合同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样,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

    第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并没有将镇政府有关指导意见及市场租赁价格等真相向村民代表如实公布。村民代表是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认为合同已签订,“生米煮成熟饭”而予以表决通过的。如果他们知道镇政府有这样的意见,也清楚市场五年可以增加几十万元租金收益,应该是不会同意的。村委会负责人有隐瞒真相违法行为。

    第三、村委会负责人在决定召开代表会议时,对了解真相的村民代表故意不通知参加会议,这说明其违反召开代表会议程序,可能与承租方互相串通而损害村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你们可以继续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或者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系“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的规定,提议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市场租赁问题,通过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该份合同。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黎锦坤、邹满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