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

超过试用期支付货款

发布时间:2013-08-06 点击数:870

编辑同志:

    某市大型购物中心为了促销某个品牌的家用电器推行“试用8天”的销售活动,该广告规定:凡是顾客出示有效本地户口证件的情况下,该购物中心可以提供该品牌任一款式的家用电器给顾客使用8天,顾客可在8天内决定是否购买该电器。我朋友林某经交留户口薄后从该购物中心试用电饭煲。两星期后,我朋友林某对是否购买该电饭煲未作任何表示。该购物中心现派人上其住处要求林某支付该电饭煲款,请问,我朋友林某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该款项?

高利明

高利明读者:

    你朋友林某应支付该电饭煲款项,不可以拒付。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家为了推销产品可以说花样层出不穷,试用买卖就是其中一种。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其做法是: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间有权购买或退回。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与平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一般货品买卖合同相比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吸引一批有个性的用户,极受消费者青睐,使消费者更能了解该产品是否适用自己,商家也对此乐意。

    至于你朋友是否需支付电饭煲款,关键问题是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购买行为。如有效购买行为则应支付货款。从林某的行为来看,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视为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你朋友林某在试用期内发现该产品不适用或不满意应在8天内退还该电饭煲或书面、口头通知该购物中心拒绝购买。但林某并未在约定的试用期8天内以书面或口头向该购物中心作出承认或拒绝购买该电饭煲的行为实际上是认可该买卖合同的默认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视为购买,你朋友应依法支付该款项。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黎锦坤、邹满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