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退休教师,平素喜爱医学,对传统的中医学尤感兴趣,对此有所研究。左邻右舍、朋友知道我的业余爱好和专长,每逢有个头疼脑热、感冒发烧的,都找上门来叫看一下,我也乐意为他们尽点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我从来未萌生行医的念头,既无开诊所,也无制药卖药,看病的对象仅限于找上门来的邻居、亲戚、朋友,而且从来没有收过费。但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没有告知我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也未告知我享有何种权利的情形下,就认定我构成非法行医,并迳直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请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的处罚程序合法吗?其处罚行为有效吗?
读者:蔡先生
蔡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41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否则,所作行政处罚无效。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你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具体表现在:
首先,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却违反了此条法律规定,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迳直作出处罚决定。
其次,违反了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对你罚款3000元,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因此,应告知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其在没有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下,就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理由,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归于无效。
律师:罗如洪、朱启珍
选自1998年10月27日《惠州晚报》